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能看到,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进行车辆退换。那么,消费者在购车之后,出现了频发的质量故障。具体的维修累计时间该如何界定,以更好维护应有的权益呢?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就与退换车有关。经过一审判决,郑女士购买的阿斯顿马丁DB9,其涉案车辆并未达到可要求更换、退车的标准。同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今天就为大家分析一番。

购置阿斯顿马丁DB9后出现多次质量故障

首先来看案件的来龙去脉,2017年8月30日,原告郑女士向被告九佑公司购买全新英国进口的阿斯顿马丁DB9汽车。在提车之后,车辆便出现了一系列的故障问题。

原告供述,第一次故障出现在2017年9月9日,车辆出现“变速箱故障功能下降”的提示,该次维修中更换了电瓶。2017年9月22日、10月12日,车辆先后出现刹车异响、提示需检查胎压、方向跑偏、电脑屏幕自动重启等问题。第二次维修更换了胎压传感器、座椅加热器。2017年12月8日开始,车辆反复出现发动机系统急需维修、变速箱功能下降的报警提示,并有刹车异响、玻璃升降异响、方向跑偏、排气管异响等问题,第3次维修后更换了四个氧传感器。2017年12月14日原告取车后,中途车辆又出现故障,当即返回4S店检测维修。

之后,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更是出现了“发动机系统急需维修”、加油过程中出现大量漏油现象、发动机异响、刹车异响及避震等质量问题,极大影响了车主郑女士的的正常用车。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累计维修时间并未超过35日

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原告车主郑女士便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人民币230万元、贷款手续费和案件的诉讼等费用。

为了证明这辆阿斯顿马丁DB9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原告车主郑女士提供了由维修车辆4S店出具的车辆维修委托书、派工单、维修报告、车辆终检单、维修结算清单等材料。

对上述单据,被告方表示不持异议,但认为车辆累计维修时间未超过35日,不符合退车条件。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从判决书能看到,法院认为车辆维修结算日期系双方就维修进行结算的日期,一般均在车辆修理完成之后,不应以维修结算日期作为车辆修理完成日期,以作出维修报告、车辆终检单的日期作为修理完成日期更符合实际情况。

其中,第三次维修结算后实际并未修好,此后又返厂修理,原告郑女士对此仅提供微信截图,未提供相应的维修单据,难以证明实际维修情况,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最后,根据原告提供材料载明的维修受理日期、维修报告及车辆终检单作出日期核算,这辆阿斯顿马丁DB9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累计维修时间并未超过35日。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并未达到可要求更换、退车的标准。

阿斯顿马丁DB9车主郑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由于车主郑女士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因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从判决书能看到,在二审期间,当事人车主郑女士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对于如何认定“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累计维修时间”,一审法院已有详细阐述,根据现有规定,一审法院以维修厂家出具车辆维修报告、车辆终检单的日期作为修理完成日期,并认定涉案车辆累计维修时间未达到更换标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认可。裁定原告车主郑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给予了驳回。同时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并需要原告郑女士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42元。

汽车网评:法律意义的退换车认定标准相当严谨

从阿斯顿马丁车主郑女士这起案件能看到,法院对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里退换车标准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在司法实践表明,经过核算后的车辆累计维修时间必须要超过35日,不然,原则上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对于三包期内,打算因车辆故障而发起退换车诉讼的车主们,若想使自己的诉请得到支持,务必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深度了解,或请教相关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