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天刚预订的车辆,第二天厂家发布召回,一周后提车时,销售方竟未向车主告知召回一事,而是按照召回处理方案进行了车辆加工,奔驰4S店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吗?

近日,一贵州车主向媒体投诉“贵州贵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奔驰4S店恶意欺诈销售召回车辆”。

叶先生从2019年11月12日与贵州贵星公司确定车辆车架号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到11月18日贵星公司正式交付车辆。一周时间,贵星公司一直隐瞒召回这一事实。叶先生投诉称:

1、2019年11月8日与贵州贵星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达成购车意向,交订金5万元,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该合同并未明确销售车辆的车架号。

2、2019年11月12日与奔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购买车辆的车架号,将所购买汽车特有化。同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事涉车辆的召回公告!但贵星公司在确定销售车辆车架号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2019年11月15日购车人交付购车首付款、保险款及相关费用时,贵星公司也未告知购车人该车辆为被召回车辆。

4、2019年11月18日,贵星公司将该涉召回的车辆交付购车人,但并未按购车合同第四条约定就事涉车辆进行交验,亦未告知事涉车辆为召回车的事实!

5、2020年5月31日,购车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奔驰汽车官方网站查询,事涉车辆为召回车!且在后续沟通中得知,事涉车辆于2019年11月9日到店时需更换的相关零件就随车到达贵星公司4s店(有与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因此在2019年11月8日交付订金至2019年11月18日交付车辆的整个销售过程中贵星公司在知晓其所销售的车辆为召回车的情况下,恶意隐瞒一直未告知购车人该车辆系召回车辆,且于2019年11月13日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将事涉车辆进厂更换了相关零部件。

对此,贵州贵星公司表示对召回信息不知晓,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4S店销售部经理表示,2019年11月11日,已经明确了所购车辆的车架号,而非叶先生提及的12日确认。车辆召回公告于11月12日发布,此前公司也并不知晓该车辆属于召回车辆的事实。

销售部经理承认车辆进行过维修加工。2019年11月13日车辆维修零件到店后,维修部门按照召回处理方案进行了维修换件,直至11月18日叶先生提车,该公司经理称交付的是一台完全符合国家出厂检验标准的商品车,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

目前,车主叶先生与奔驰4S店多次协商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经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再说几句

销售商倘若在销售中不诚实守信,最后的结局可能就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惹上官司,赔偿损失,得不偿失。

虽然4S店在交付车辆之前已经主动消除了质量缺陷,但这仍然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